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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与河南省卫辉市公路管理局、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乡市X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卫辉市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卫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卫辉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该中心法律顾问。

原告新乡市X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卫辉市X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辉市政府)、被告卫辉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于二○○六年九月十三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路局支付盖楼工程款x元,三被告共同承担修路工程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腾飞公司的两项请求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且义务主题也不同,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不能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X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军

审判员陈志敏

代理审判员刘某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国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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