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汨行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汨罗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何某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许燕

审判员马雁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