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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远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曼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月登记结婚,2003年2月14日共同生育一女蔡某。因原、被告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性格不合,个人生活习惯、为人处世等存在巨大差异,且男方曾有家庭暴力,导致矛盾连续不断。自2007年年底以来,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现已名存实亡,完全破裂。因原告无能力抚养女儿,万般无奈之下请求将女儿判归被告方抚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原告作为女方理应得到合理照顾。故原告起诉致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蔡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蔡某某辩称:原告所陈述的结婚经过及生育小孩是事实,其余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我要求原告归还我的现金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登记结婚,2003年2月14日共同生育一女蔡某。因原、被告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性格不合,个人生活习惯、为人处世等存在巨大差异,导致矛盾连续不断。夫妻关系开始不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蔡某由被告蔡某某直接抚养,由原告吴某某支付抚养费x元(其中2010年4月18日之前支付抚养费9000元,下差x元由原告在2015年5月1日支付);

三、由原告吴某某在2010年4月18日之前支付3000元生活帮助费给被告蔡某某;

四、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曼生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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