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汨行初字第X号
原告汨罗市X乡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汨罗市X乡人民政府。
原告汨罗市X乡X村民委员会诉汨罗市X乡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X乡X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X乡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汨罗市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汨罗市X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审判长许燕
审判员马雁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