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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汨罗市八景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汨罗市某某乡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汨行初字第X号

原告汨罗市X乡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汨罗市X乡人民政府。

原告汨罗市X乡X村民委员会诉汨罗市X乡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X乡X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X乡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汨罗市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汨罗市X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审判长许燕

审判员马雁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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