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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丁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丁XX与被告袁XX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袁XX随原告丁XX生活,由原告丁XX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袁XX享有探视权;

三、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区XX栋XX号房屋一套(证号:株房证株字第x号)归原告丁XX所有,被告袁XX在离婚后七日内协助原告丁XX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四、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原告丁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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