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华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大西门九重天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常德市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陵区X乡皂果社区X组。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X号杰新纺织大楼X楼。
负责人欧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德市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常德市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且李某某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本案争议为由,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德市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华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业平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