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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朱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祖喜星,河南魁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2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璐。由于双方婚姻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朱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璐。由于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原告于2009年起诉被告,后因找不到被告撤诉。现被告仍然离家未归,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双方发生矛盾后并未及时沟通、交流,而被告以离家出走的方式对抗原告,以致于双方的矛盾无法化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已无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冯某璐由原告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继卫

代理审判员杨留强

人民陪审员张应照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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