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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左××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左××。

法定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告左××。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左××与被告左××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10年7月份起被告左××每月负担原告左××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左××成年止。上述抚养费被告左××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12月31日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如遇原告左××不就学,被告只负担原告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原告成年止。

二、如遇原告左××有重大疾病,被告左××负担医疗费的50%。

三、原告左××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左××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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