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戈某,男,住(略)。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被告周某之弟),男,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丘(霜)地号上的两层楼房X幢(三上三下)及平房1间中:平房1间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周某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被告周某、施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原告周某负担896.50元,由被告周某、施某负担896.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2月5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