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左XX,男,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孙XX与被告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1986年冬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左XX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左芳,X年X月X日生次女左婷。被告左XX婚后不久就沉迷于打扑克赌博,为此夫妻经常争吵、赌气分居。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自此音信全无,家庭义务落在原告一人身上。2005年冬天,被告突然给亲戚打电话,原告得知与被告联系,被告称过年回来,此后再无音信。被告长达7年抛弃家人不履行丈夫、父亲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左XX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答辩(人民法院报X-X-XG3版)。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与被告左XX经人介绍于198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取名左芳,X年X月X日生次女取名左婷,现左芳、左婷均已成年。1999年建6间楼房一层(正房4间偏房2间)。2003年被告左XX外出打工,2005年冬月同家里联系过一次,讲当年春节即回家,但之后即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孙XX于2011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公告传唤,被告左XX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子女陈述及村X镇证明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孙XX与被告左XX结婚多年,已生育二个女儿,现均已成年。被告左XX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已六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孙XX提出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孙XX与左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票据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王洪安
审判员:严恒才
审判员:王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