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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某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1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河南某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7日2硎唬姹烁湃勒朗镂磐≌慰⑻病窆⒗巍钊s歌、任孟博(四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在汝州市南某“网络蚂蚁”网吧门口,将网吧老板王XX的车牌号为豫x的银灰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放到张某涛驾驶的银灰色昌河面包车上,运至焦村X村张某涛的家中。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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