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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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