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于2008年6月20日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约定被告婚后落户于原告方生活,但婚后被告很少在原告方生活。2009年农历6月7日,双方生育女孩。自生育小孩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余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并愿独自承担小孩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张某某系再婚,与前夫已育有女孩张观美(现已八岁,目前随原告方生活)。2008年6月20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6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约定被告在原告家居住生活。2009年农历6月7日,双方生育女孩余某凤。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生育小孩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8月19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重大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原、被告和好工作无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余某凤由被告余某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小孩,原告张某某享有探视权;抚养费由被告余某某独自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抚男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利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