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绍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0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袁某某价值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洁
2011年2月25日
书记员康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