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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河南省临颍县法律救援中心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某及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6日3时30分,被告人晁某某驾驶一车牌号为豫x的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x+900m处时,与前方一步行男子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晁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凌晨3时30分,被告人晁某某驾驶一车牌号为豫x的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x+900m处时,与前方一步行男子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晁某某驾车逃逸。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2011年5月26日早上3点半,我驾驶豫x大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刚进入临颍境内有几公里时,我车右前方有一行人横过公路,那个人从路右边横过公路时是跑着的,我发现此时他已经到了我车前了,我就急忙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我车右前方大灯处把那人撞倒了,我害怕没有停车直接走了,行驶至临颍县北段时我停车报警,早上7点左右到临颍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证人朱某某证言: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在车上睡觉,我老公把我喊醒告诉我他在前边撞住人了,然后把车停在路边报的案。

3、临颍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无名男子生前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4、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无名尸个体与罗某某、王某某存在生物学上亲缘关系的机率大于99.999%。

5、调解协议书:肇事方赔偿受害方17万元,6万元现金由肇事方达成协议之日支付,下余11万元由受害方支付车辆投保公司。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7、抓获经过:2011年5月26日5时许,晁某某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8、晁某某户籍证明: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X镇X村。

上述证据材料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保持行车安全,因而发生交通肇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晁某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附带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郭纪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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