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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与欧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康兼庄,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X镇XX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X号。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3月9日,原告曾X就与被告欧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欧阳X。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被告打牌赌博成性,对家庭不负责,导致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到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欧阳X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欧XX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举行订婚仪式,2006年2月9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欧阳X。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于2008年正月初10日开始分居生活到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与被告欧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X与被告欧XX的婚生男孩欧阳X由被告欧XX直接抚养;

三、由原告曾X一次性给付小孩欧阳X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元;

四、原告曾X与被告欧XX各自经手所欠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曾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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