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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与罗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司法局干部,住新化县X镇X路X号。系安XX表兄。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罗X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X镇XX村支书,住新化县X镇第一居委会第X组。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011年6月1日,原告安XX就与被告罗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振、人民陪审员曾作甫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男孩罗X宇,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不尽父亲职责,又多次殴打原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小孩罗X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

被告罗XX辩称,被告要求直接抚养小孩。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9年农历10月初6日按乡俗举行结婚典礼,X年X月X日生男孩罗X宇(现生活在原告娘家),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开始同居期间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致使感情不和,自2010年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同居时,原告未置办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安XX与被告罗XX非婚生男孩罗X宇由原告安XX直接抚养。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安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桂萍

审判员刘振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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