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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唐某乙非法经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09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被告人李某某,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09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被告人唐某乙,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09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唐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夫妇在鼎城区X镇吴家坝居委会自己家中,为地下“六合彩”收单、写单和报单,先后收取被告人唐某乙的报单及码民张某某、唐某丙、谭某丁、莫某某等人码单,累计约80余期,收取投注金额近10万元,再投注给上线杜某某、莫某某、王某戊(均在逃)。其中,被告人唐某乙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先后收取码民王某戊、刘某某、莫某某、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等人码单,累计约50余期,收取投注金额达6万余元,再投注给其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夫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唐某乙为地下“六合彩”收单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各2000元,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唐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王某戊、莫某某、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唐某丙、莫某某、谭某己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的记码清单、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为地下“六合彩”写单卖码,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收受“码民”投注80余期,投注额10万余元,非法所得各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唐某乙收受“码民”投注50余期,投注额6万余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非法经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唐某乙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唐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上列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已通过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四、上列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某华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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