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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谢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X,女,19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

被告谢XX,男,19XX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1月20日,原告曾XX就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曾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正月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从2010年8月正式分居至今,要求与谢XX离婚。

被告谢XX辩称,原告曾XX所诉是实,同意离婚。

经审查,曾XX与谢XX于2007年1月6日经曾X云介绍相识,2008年1月9日同居生活,2008年3月17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0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X与被告谢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XX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被告谢XX经济帮助人民币2000元整;

三、已在谁方财产即归谁所有,不做异动;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原告曾XX自愿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贺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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