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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甲、许某某、彭某乙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又名“X”,男,湖南省桃源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10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乙,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4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许某某、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甲、许某某、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0日下午4时许,罗某驾驶牌号为湘x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与郭某、冯某三表兄弟到鼎城区X镇X村的金罗冲水库钓鱼,因未征得该水库承包人彭某乙的弟弟彭某甲的同意,双方发生扭打。之后,罗某三表兄弟驾车前往长茅岭乡X村九组李某家吃晚饭。被告人彭某甲当即给彭某乙打电话,彭某乙便和许某某骑摩托车赶到金罗冲水库与彭某甲会合。随后,彭某甲带了两把割草用的刀,递给许某某一把,与彭某乙、许某某一起来到李某家。彭某乙进屋去找打彭某甲的人。彭某乙进屋后,发现罗某、郭某等人正准备吃饭,便质问道:“刚刚是谁动手打的人”李某要彭某乙坐下说话,被彭某乙推倒在地。此时,彭某甲与许某某持刀将罗某停放在屋外禾场里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引擎盖砍坏后冲进屋内,彭某甲、许某某持刀对罗某一阵乱砍,将罗砍倒在地,彭某乙也在一旁对罗拳打脚踢。郭某见罗志勇被砍,便过去拉劝,也被彭某甲及许某某砍伤。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郭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罗某被砍的桑塔纳轿车损失为人民币117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0年8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张家边派出所干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乙已赔偿被害人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已与两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张家边派出所出示的许某某抓获经过、常鼎价证字第(2010)第X号价格鉴证书、(2010)常鼎公法鉴第118、X号法医学鉴定书、常政司鉴(2010)临鉴字第X号人身损害程度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辩认笔录、被害人领取赔偿款的领条以及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未注意方法,与他人发生争吵、扭打,尔后,为泄愤而报复他人,与被告人许某某、彭某乙一道,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甲、许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均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甲适用有期徒刑、被告人许某某适用拘役刑,被告人彭某乙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彭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对被告人许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对被告人彭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三、被告人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沈启钦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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