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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晁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晁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徐某某于1985年自由恋爱相识,1986年11月6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次子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现两个儿子在外打工。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徐某某对家务不管不问,于2004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并在2004年9月15日给我写一份离婚协议书,我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名,但被告徐某某出去至今没有音讯。小孩已长大,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财产给两个小孩,责任田我放弃。

被告徐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85年自由恋爱相识,1986年11月6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已丢失,查找不到婚姻档案记录。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次子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现两个儿子在外打工。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徐某某于2004年9月15日给原告晁某某写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晁某某并在离婚协议书签名,但没有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徐某某并于同年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放弃个人责任田,两处宅基上的房子归小孩所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来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于2004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已分居7年之久。被告并于2004年9月15日给原告签名一份离婚协议书在案作证。综上所述,从双方婚姻现状看,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虽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不出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有共同财产2处宅基,已盖好房子给小孩。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明,就由被告暂时保管,待被告有下落后可另案处理。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责任田。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两个儿子在外打工,责任田应还有原告耕种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晁某某提出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准许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依法保护原告晁某某在被告徐某某处责任田。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李颍华

审判员:董现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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