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XX与被告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资兴市人,住资兴市X乡X组。

委托代理人郭昌明,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资兴市人,住资兴市X镇X村X组X号。

原告何XX与被告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XX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昌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2010年8月7日、8月8日、9月10日,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收取煤炭预付款x元、5000元、8000元,共计x元。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就从人间蒸发,既不接原告电话,也不向原告发送煤炭。为此,特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袁XX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8月8日、9月10日,被告袁XX分三次收取原告何XX煤炭预付款x元、5000元、8000元,共计x元,并出具了收条给原告;此后,被告既不接听原告电话,也不依口头约定向原告发送煤炭,原告遂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原件、被告袁XX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袁XX收取原告何XX煤炭预付款后,既不接听原告电话,也不依约向原告发送煤炭,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何XX可以解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袁XX返还煤炭预付款,因此,对原告何XX要求被告袁XX返还预付煤款x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XX返还原告何XX预付煤款x元;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袁XX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及诉讼费负担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飞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唐赛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