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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汤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起双方同居,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汤某离婚;

二、曹某与汤某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曹某与汤某的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四、汤某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曹某人民币800,000元;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0元,由汤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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