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冯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冯某于2011年2月2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曹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冯某应支付原告曹某上述借款人民币x元的利息(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