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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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2月7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本村村民侯xx因种责任田发生纠纷,引起打架,侯某某将侯xx的右手食指掰伤,经鉴定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在审理过程中,侯某某和侯xx达成赔偿协议,侯某某一次性赔偿侯xx经济损失6000元,侯xx对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和受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1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勇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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