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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6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1年4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1年4月25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年末,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院子内种植罂粟1376棵,2011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铲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同时表示认罪伏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xx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376棵,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勇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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