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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公司与申请人王XX、段X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段XX,男。

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王XX与申请人段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王XX与申请人段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5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段XX于2010年7月29日在申请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新办公楼一楼进行吊顶装修时意外摔伤,经资兴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好转,于同年9月5日出院。2011年7月11日,经郴州市庆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柒级。申请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王XX已承担了段x年7月29日至9月5日在资兴市中医院的住院治疗等费用。

二、申请人段XX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申请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再赔偿申请人段XX叁万元(小写x元),申请人王XX再赔偿申请人段XX贰万元(小写x元),申请人段XX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赔偿请求。

三、付款方式、期限:申请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王XX双方于本协议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决定书下达之日一次性现金付清。

四、本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申请人段XX此次受伤一案就此了结,申请人段XX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申请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和王XX提出赔偿请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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