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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6月14日被减刑释放。2010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4月19日,经衡东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凤

审判员梁晓亮

审判员凌波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璐

打印责任人:梁晓亮校对责任人:刘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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