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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a等4人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穆a,男,因赌博行为于2008年6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刘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穆a、刘a、孙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a、穆a、刘a、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底至10月19日,被告人黄a、穆a、刘a、孙a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队一简易棚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黄a、穆a负责洗牌、收“窑花”,由被告人刘a、孙a为赌场望风,供他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

2009年10月19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黄a、穆a、刘a、孙a。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穆a、刘a、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敬a、周a、鞠a、陈a、唐a、王a、郁a、王b、周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穆a、刘a、孙a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穆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刘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四、被告人孙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卫兰

代理审判员蔡某荪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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