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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金三桥大厦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庄某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乙,男,1969年3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4月起至2011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962.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9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建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4月起至2011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777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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