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某成,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2009年4月29日,被告张某某从原告程某某处借走现金x元,并承诺1个月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9日,被告张某某借原告程某某现金x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张某某给程某某打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程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x元),一个月归还,张某某,2009、4、29日”,期满后,张某某未偿还借款,后经程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仍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借其现金x元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所打借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故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借款x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