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化县X镇第一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被告肖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护士,住新化县X镇第一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8月1日,原告周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9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方式迥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09年10月,原、被告为小事吵架后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肖XX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相识,2002年1月9日在新化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8月30日生男孩周XX。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和。2009年10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吵架后分居至今。原、被告婚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孟公镇中心卫生院家属楼二栋一单元五楼住房一套。原、被告协商自愿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X与被告肖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周XX由原告周XX直接抚养,由被告肖XX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直至18周岁。小孩读初中以后的学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承担(所有款项双方均自行兑现)。
三、共同财产孟公镇中心卫生院二栋一单元五楼住房一套及房屋内所有家具、电器等均归原告周XX所有,由原告周XX补偿被告肖XX现金x元,其款在房屋办好过户手续后第二天自行兑现。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康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