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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某甲、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持刀欲去马某娇家,在马某娇家附近一拐角处被马某娇伯父马某甲发现,齐某某随意殴打马某甲,并用刀划伤马某甲鼻子下部,经法医鉴定马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诉事实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齐某某有异议,辩称当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为忙所以晚上回去看孩子,带刀是为了防身。被害人马某甲的伤如何形成的自己不知道,其当时被人从背后抱住后刀掉到地上就没有再拿过。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齐某某与马某娇登记结婚,齐某某入赘于马某娇家,2009年1月生育一子马某祥。2011年4月21日经安阳县法院判决马某娇与齐某某离婚,婚生儿子马某祥由马某娇抚养。被告人齐某某提起上诉。中院审理期间,2011年6月11日至6月12日,被告人齐某某多次给x的手机发恐吓信息,其中两条内容是:让天祥在你家我会放心我就是宰了你全家后自杀,也不会让天祥在你们家。我不知道我一个人能不能换你们全家我没关系,命我就一条。2011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持刀欲去马某娇家,在马某娇家附近一拐角处被马某娇伯父马某甲发现,齐某某随意殴打马某甲,并用刀划伤马某甲唇部,经法医鉴定马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自2011年3月份被告人齐某某与马某娇闹离婚至案发被告人齐某某一直未在马某娇家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齐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和当庭供述:

2011年6月14日下午大约7点半,我和李岩在一个小饭馆喝酒,我喝了大约8两酒,喝完酒我给我妻子马某娇打电话,但没人接,我骑电动车去北务村X街,我把电动车放在丈人家南边修路X路口那里,拿着一把刀,去马某娇家,当时具体时间我也说不清,估计23时左右,我走的小路,快到马某娇家时不知从什么地方出来个人,边骂边用砖拍到我肩膀上,我就顺便从背后拔出刀,准备还击,这时我听出是我丈大爷马某甲,没轮到我还击,我就趴在地上了,刀当时就别到地上了。马某甲用砖向我头及身上乱拍。后来又来了好几个人打我,我就昏迷过去了。原来在马某娇家住,后来发生矛盾后,她家人不让我住,我就在哪里打工就在哪里住。

(二)被害人马某甲陈述:

齐某某是我二弟家的上门女婿,2011年春天齐某某与马某娇经白壁法庭判决离婚,孩子判给了马某娇,离婚后齐某某天天发短信给马某某(马某娇父亲),后来马某某受不了就换了手机卡,齐某某后来又打听到我孩子的手机号,又天天给我孩子发恐吓信息,我把孩子的手机要过来,并给齐某某打电话发信息安慰他,就是害怕他找我们家的事,但齐某某仍不停的发威胁信息,大概内容就是说要杀了我们全家,2011年6月15日0时许,我害怕齐某某去找马某某的事。就和我儿子马某庆一起去马某某家门口转,走到马某某家附近,我孩子往西转了,我就去马某某家房南边转,我刚走到马某某家房南的转角处,就看到齐某某拿着一把刀在房脚那蹲着,齐某某看见我就站起来拔刀,我就上前搂他,齐某某拿着刀朝我脖子捅过来,被我躲开,我们俩就扭打在一起,打的过程中,齐某某说:“我也不想活了,你今天也别想活。”我一边双手死死抓住刀刃,不让他捅我,一边喊人,邻居们听见就出来把齐某某按住了。我躲避齐某某用刀捅我的时候鼻子下面被他划破了,我双手都有伤,是抓刀刃时弄伤的。

(三)证人证言:

1、马某某证言:

2011年6月15日0时30分左右,当时我在家睡觉,听到门口很乱,我开门后见马某某房后马某甲、马某军、马某某、马某乙在地上按着齐某某,后来又来了很多人,我当时见马某甲下巴上有个口子,鼻子下也有血。

2、马某某证言:

证言内容与马某某一致。

3、马某某证言:

2008年,齐某某和我女儿马某只结婚当了上门女婿,婚后生了个男孩取名马某祥,2011年春天齐某某与马某娇经白壁法庭判决离婚,孩子判给了马某娇,离婚后齐某某天天发威胁恐吓短信给我,我受不了就换了手机卡,齐某某后来又打听到我大哥孩子的手机号,又天天发恐吓信息,我大哥就拿着那个手机,并给齐某某发信息安慰他,就是害怕他找我们家的事,但齐某某仍不停的发威胁信息,大概内容就是说要杀了我们全家,我兄弟俩就商量这段时间防着他。2011年6月15日0时30分左右,由于最近齐某某老往家打电话发短信恐吓说要杀我家的人,我也没有睡,我家着过火,我就在窗口往外看,突然听到我哥马某甲在我家房后大喊,我就知道可能是抓到齐某某了,于是我就打开门大声喊抓到小偷了,并赶快去帮忙,我到跟前后就发现齐某某正拿着一把长刀往马某甲的脖子上面捅,马某甲就死死的抓着齐某某刀刃,很快过来很多群众,我们就一起把齐某某给按翻了,当时我看见马某甲脸上有血,下巴上有个口子。

4、马某某证言:

证言内容与马某某、马某某一致。

5、马某某证言:

2011年6月15日0时30分左右,当时我正在家里休息,突然听到我的邻居马某某叫我的门说发现了小偷,我打开门后就发现马某甲正在和一个人打,我就大声喊说发现了小偷,然后我的邻居马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等人就赶了过来,我们离近后一看,原来是齐某某拿着一把一尺来长的刀正在和马某甲打,马某甲手里抓着齐某某的刀刃,我们几个人就上去一块将齐某某按翻了。我当时见马某甲下巴上有个口子,下巴上都是血。齐某某和马某娇离婚后,经常往马某某家打电话说要杀了他全家,还经常发短信恐吓,这些事情我们做邻居的都知道。

6、马某某证言:

2011年6月15日0时30分左右,因为齐某某和马某娇离婚后,最近齐某某老往我叔叔马某某家打电话发短信恐吓说要杀他家的人,我就天天到我叔叔家房顶睡觉,当时我和我父亲马某甲一起正往我叔叔家走,因为我走的较快,当我走到我叔叔家门口时我就发现我叔叔东墙外有人砸狗,我看到那个人就是齐某某,我就喊有人,我父亲听到我喊有人他就一个人上去看情况,我父亲过去后就和齐某某打了起来,我就赶快到马某某家叫人,然后马某某、马某乙、马某丙就一块出来帮忙,我到他们跟前后,齐某某已经被人按在地上了,我就见我父亲马某甲下巴上都是血,我父亲告诉我说是齐某某用刀往他脖子上面捅,他抓住齐某某刀齐某某才用刀将我父亲的下巴致伤了。

7、李红某证言:

2011年6月14时傍晚19时左右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我家附近喝酒让我过去,我们喝酒期间齐某某说和他爱人正闹离婚,现在打官司争他儿子的抚养权,并说他媳妇家的人不让他见孩子,他必须把儿子要回来,并说要去他爱人闹事,但没说怎么闹事。

(四)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马某甲唇部1.3厘米表皮划伤,双手指多处表皮擦伤,左小指1厘米创口和皮下血肿,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五)被告人所用凶器照片及所发信息提取照片

(六)齐某某与马某娇离婚判决书公安二卷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齐某某辩称当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为忙所以晚上回去看孩子,带刀是为了防身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齐某某已于2011年4月21日经安阳县法院判决与马某娇离婚,虽然案发时正在中院审理期间,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自2011年3月份被告人齐某某与马某娇闹离婚至案发被告人齐某某一直未在马某娇家居住,并且其在案发前多次给马某娇家人发恐吓信息,并于深夜0时左右,酒后持刀去马某娇家滋事并致马某甲轻微伤,被告人齐某某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靳庆霞

代理审判员周娜

人民陪审员刘长顺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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