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谌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谌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杨家山东方之珠南栋X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茂清,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谌某甲与被告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谌某甲6000元整;
二、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谌某甲的劳动关系解除;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谌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