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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京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京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实发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福建京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闽侯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洪国富,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京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京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正在进行协商,被告已初步同意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京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京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京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某倩

代理审判员殷晓丽

代理审判员邓张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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