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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何某乙、何某丁、何某丙、何某戊与浚县王庄乡人民政府、何某庚、李某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贾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

原审被告何某庚。

原审第三人李某辛。

上诉人李某甲、何某乙、何某丁、何某丙、何某戊与被上诉人浚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庄乡政府)、原审被告何某庚、原审第三人李某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庄乡政府于2008年12月4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王庄乡政府与何某乙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决确认李某甲与第三人李某辛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并限期搬出;3、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450元;4、判令被告清除该房以东九米内的一切附属物;5、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甲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被上诉人王庄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何某庚、原审第三人李某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琳

审判员范秀贤

审判员郑月娟

二ОО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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