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甲与被上诉人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康某乙于2009年7月23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康某甲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康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某甲之委托代理人曹长法、被上诉人康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立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至2010年8月7日因和解未果终结和解。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