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穆某某,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县X乡X村民徐xx在伊川县城的租住房内,见到本村村民李xx穿短裤躺在徐的床上,李某某即拿菜刀砍李xx,致李xx右侧腕伸肌断裂、指总伸肌断裂。经鉴定,李xx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徐xx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之意,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要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明建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