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司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成某某因2010年敲诈,现刑拘在逃,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罗四平
审判员王贤顺
审判员卢胜富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