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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全家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全家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全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全家在支付给李某姐夫王某承包款x元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26日上午组织砍伐工人,将位于泌阳县X乡闵庄廉某、李某家庭承包的林坡内的林木砍伐12.9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郑全家于2009年5月6日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全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全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连某某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泌阳县林业局的现场鉴定书,(2005)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全家违反林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全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构成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财产刑。根据被告人郑全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全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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