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殴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殴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