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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略)。

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4)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潘某某于2011年元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4)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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