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甘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