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甘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甘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