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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甘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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