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2010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0)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罪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经查,罪犯刘某某胸12椎体骨折并不全瘫,不能行走,大小便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