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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罪犯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2010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0)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罪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经查,罪犯刘某某胸12椎体骨折并不全瘫,不能行走,大小便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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