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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告秦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腾空所租赁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某某城3区X号门面;

三、原告秦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某某城3区X号门面钥匙交付被告胡某某;

四、被告胡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返还原告秦某某房屋押金1000元,并赔偿原告秦某某损失2000元;

五、原告秦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15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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