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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胡某丙、胡某丁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李某甲的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胡某丙、胡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治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甲随长子被告胡某丙居住生活,胡某丙承担原告李某甲生养死葬义务。

二、被告胡某丙履行对母亲生养死葬义务后,享有原告李某甲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x.83元。

三、原告李某甲放弃被告胡某丁尽赡养义务的要求。

四、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被告胡某丙、胡某丁各自愿负担20元。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丁治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符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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