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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某、钱某津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11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某、钱某津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该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曹某、钱某作出的津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曹某、钱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1.4216万元交津市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账号:x。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13元,由被执行人曹某、钱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云林

审判员张林

审判员韩先贵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赵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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