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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X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X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再审申请称,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分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某甲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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