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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址。

原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址。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杨某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杨某甲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保红

审判员许艳红

代理审判员戴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许旺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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