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盘龙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龙公司诉被告何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龙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依法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保红
审判员许艳红
代理审判员戴伟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许旺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